

上海市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25〕 1 号) 精神 , 对持我市居住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开展救助 ,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
一、救助对象
持《上海 市居住证》, 未满 18周岁 , 其父母双方 (或监护人) 持有效期内的我市居住证连续满 1 年以上 , 且未享受外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儿童 , 申请救助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 类别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的残疾儿童 (以下简称“残疾儿童”) ;
(二) 持我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诊断机构 (以下简称“诊断机构”) 出具诊断证明为孤独症的儿童 (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 。
二、救助范围
(一) 救助内容
救助对象在我市康复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 “康复机构” ) 接受康复训练 , 按规定进行医保报销后 , 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康复训练费用 (不包括挂号、评估、检查、配药、手术、住院、康复器具 (材) 购置和其他疾病治疗费等) , 可申请康复救助。
救助对象可 自主选择康复机构 , 由康复机构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 康复机构包括 : 我市各类依法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 教育机构及业务范围、 经营范 围包括康复训练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二) 救助标准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每人每年最高补贴 10000元。
肢体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每人每年最高补贴 15000元。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 每人每年最高补贴 24000元。
同时属于多个类别的救助对象 , 根据与类别相符的实际康复训练内容 , 按“就高”原则 , 在补贴额度内按实补贴。
每人每月最高补贴额度按该类别每年最高限额平均至 12个月计算 。 每个救助年度为上一年 10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
在一个救助年度内 , 救助对象曾在外省市享受过康复训练补贴的 , 不再享受我市康复救助补贴。
三、 申请流程
(一) 申请 。
康复救助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 4 月和 10月 , 救助年度内的救助申请 日期至当年 10月 31 日截止 。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 本救助年度的救助补贴额度不得延续到下一个救助年度 。 申请人可向我市街道 (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以下简称“受理服务中心” ) 提出申请 , 并提交以下材料 :
1.《上海市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领审批表》 (附件1) ;
2. 救助对象的有效《残疾人证》 或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 日起诊断机构出具的孤独症儿童诊断证明 (附件 2) ;
3. 救助对象及父母双方 (或监护人) 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4. 救助对象的《出生医学证明》 等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
5. 康复机构出具的救助年度内的有效票据原件 ;
6.《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承诺书》 (附件 3) ;
7. 如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 , 需另提交康复训练就医记录 ;
8. 监护人信息原则上需填写父母双方信息 , 如只提供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一方信息的 , 需另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材料。
(二) 受理 。
受理服务中心接到救助申请后, 核对救助对象身份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全的, 当场一次告知所需全部补正材料 ; 材料齐全的, 予以受理。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信息录入社区信息系统 , 申请材料纸质件交街道 (乡镇) 残联。
(三) 审核 。
街镇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 ,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审核通过的 , 街镇残联将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区残联审批 ; 审核不通过的 , 街镇残联在 5 个工作 日 内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 审批 。
区残联在 20个工作 日 内完成材料复核及外省市信息核实 。 审批通过的 , 区残联将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审批不通过的 , 区残联在 5 个工作 日 内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 救助发放 。
申请经审批通过的 , 由残联组织将康复训练补贴发放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申请人也可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件如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 , 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救助对象的《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 下 简称“残保金 ”) 列 支 , 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 不得擅自调整补贴范围或补贴标准。
五、救助管理
(一) 救助起算时间 以居住证年限、 持《残疾人证》 或孤独症诊断证明均满足救助条件之 日起计算。
(二) 孤独症诊断证明不得含有 “考虑、 疑似、 拟诊、 倾向”等模糊表述 。 诊 断证明 2 年内有效 , 超过 2 年 , 需重新进行诊断。
(三) 康复机构应 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 儿童康复训练相对应的记录、 材料等信息须上传至 “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按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执行) 。
(四) 诊断机构在出具孤独症诊断结论时 , 主动向孤独症儿童父母 (或监护人) 提供我市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告知单 。 诊断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适时调整发布。
六、信息保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统一归集到市大数据中心 ,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 应注意对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隐私信息的保护 。 相关部门、 单位、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对在工作中获取的儿童信息应予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 , 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 工作职责
(一) 残联组织
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 宣传与解释工作 。 负责安排专项经费 , 用于组织管理、 技术指导、 调查统计、 人员培训等工作 。 会同卫生、教育、 民政、 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做好儿童康复救助的事中事后监管 ,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 , 资金发放情况适时向社会公示 , 接受社会监督。
(二) 卫生健康部 门
负责诊断机构和医疗康复机构的相关指导与监督管理 , 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 提升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 。 指导诊断机构 主 动 宣传救助政策 , 规范临床诊断工作 , 配合残联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三) 教育部 门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特教学校、普通学校等加强医教康结合 , 为在读残疾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保健服务。
(四) 财政部 门
按照残保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负责康复训练补贴经费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五) 民政部 门
指导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落实和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为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 , 负责相关指导与监督管理。
(六) 市场监管部 门
依法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等行为 ,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市场监管领域无证经营行为 。 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并依职权实施惩戒。
本细则自 2025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30年 4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