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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听障者⼈⼯⽿蜗植⼊⼿术及⾔语处理器更新⼯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2 05:04

关于加强听障者⼈⼯⽿蜗植⼊⼿术及⾔语处理器更新⼯作的通知

 

各区残联、卫⽣健康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印发“⼗四五”残疾⼈康复服务实施⽅案的通知》(残联发〔2021〕33号)及本市《上海市残疾⼈事业发展“⼗四五”规划》,进⼀步加强本市听⼒障碍者康复救助保障⼯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完善⼈⼯⽿蜗植⼊⼿术及⾔语处理器更新⼯作通知如下:


⼀、⼈⼯⽿蜗植⼊⼿术

(⼀)救助对象

经诊断、评估确有需求,申请时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听⼒障碍者:

1.本市⼾籍,未满18周岁的听⼒障碍⼉童(以下简称沪籍⼉童);

2.监护⼈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出⽣并已参加当年度上海市中⼩学⽣、婴幼⼉住院医疗互助基⾦(以下简称少⼉住院基⾦)未满8周岁的听⼒障碍⼉童(以下简称⾮沪籍⼉童);

3.本市⼾籍,18周岁及以上,持《中华⼈⺠共和国残疾⼈证》,类别为听⼒的残疾⼈(以下简称沪籍残疾⼈)。

(⼆)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在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接受⼈⼯⽿蜗(植⼊体与⾔语处理器⼀套,以下简称设备)植⼊⼿术的对象,按规定进⾏医保报销后,费⽤低于补贴限额的按实际费⽤结算,费⽤⾼于补贴限额的按补贴限额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承担。

⼀次性享受设备及⼿术费最⾼补贴限额为:

1.沪籍⼉童,每⼈150000元。

2.⾮沪籍⼉童,每⼈150000元。

3.沪籍残疾⼈,每⼈60000元。

(三)申请流程

申请⼈⼯⽿蜗植⼊⼿术补贴按照“先申请审核,后实施⼿术”的原则,依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

沪籍⼉童申请⼈的监护⼈向申请⼈⼾籍所在地区残联事务受理点提出书⾯申请,填写《上海市⼈⼯⽿蜗植⼊⼿术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植⼊申请审批表》,⼀式两份),并提交《上海市⼈⼯⽿蜗植⼊⼿术术前医学评估表》(附件2,以下简称《医学评估表》)、申请⼈⼾⼝簿。

⾮沪籍⼉童申请⼈的监护⼈向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证》所载居住地地址所在区残联事务受理点提出书⾯申请,除应提供沪籍⼉童所需材料之外,还须同时提供申请⼈出⽣证、其监护⼈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及当年度少⼉住院基⾦证明。

沪籍残疾⼈申请⼈或其监护⼈,向申请⼈⼾籍所在地区残联事务受理点提出书⾯申请,填写《植⼊申请审批表》⼀式两份,并提交《医学评估表》、申请⼈⼾⼝簿及《中华⼈⺠共和国残疾⼈证》。

上述证件能通过调⽤电⼦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区残联事务受理点对材料⻬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完整告知申请⼈所缺材料,同时退还已提供材料。

2.审核

区残联⾃受理申请后,应于10个⼯作⽇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区残联将信息录⼊信息平台,应于5个⼯作⽇内告知申请⼈或申请⼈的监护⼈并返还⼀份《植⼊申请审批表》;对审核不通过的,区残联应于5个⼯作⽇内告知申请⼈或申请⼈的监护⼈并退还申请材料。

3.⼿术

申请⼈前往本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蜗植⼊⼿术。

4.结算

医疗机构负责填写《上海市⼈⼯⽿蜗⼿术情况表》(附件3),申请⼈或监护⼈凭《上海市⼈⼯⽿蜗⼿术情况表》并持审核通过之⽇后6个⽉内的有效票据向受理申请的区残联结算补贴资⾦。


⼆、⾔语处理器更新

申请时,未满18周岁已实施⼈⼯⽿蜗植⼊术的沪籍⼉童,可申请体外⾔语处理器更新⼀次,需填写《上海市⼈⼯⽿蜗⾔语处理器更新申请表》(附件4),提交⼾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根据助听类辅助器具升级版适配规程进⾏申请,按辅具产品⽬录价格给予90%补贴,实际最⾼补贴不超过54000元。


三、资⾦渠道

所需资⾦由区级残疾⼈就业保障⾦列⽀,实⾏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截留和套取。各区不得擅⾃调整救助范围、救助标准。


四、⼯作职责

(⼀)残联组织

负责上海市⼈⼯⽿蜗植⼊⼿术及⾔语处理器更新⼯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信息化管理,对接“⼀⽹通办”要求,提升受理服务能效。安排专项经费,⽤于组织管理、技术指导、调查统计、⼈员培训等⼯作。负责政策宣传与解释⼯作。会同卫⽣、财政等部⻔根据各⾃职责做好救助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资⾦发放情况适时向社会公⽰,接受社会监督。

(⼆)卫⽣部⻔

指导有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残疾⼉童、成⼈进⾏术前医学评估,出具评估结论及建议。加强医务⼈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财政部⻔

按照残疾⼈就业保障⾦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上海市⼈⼯⽿蜗救助项⽬经费预算审核、资⾦安排与监督。


五、其他

(⼀)听觉脑⼲植⼊及其⾔语处理器更新参照本通知执⾏。

(⼆)区残联所返还的《植⼊申请审批表》《上海市⼈⼯⽿蜗⾔语处理器更新申请表》,⾃审核通过之⽇起6个⽉内有效, 逾期须重新申请。

(三)在本通知实施前提交⼈⼯⽿蜗植⼊⼿术申请,且将在本政策实施后植⼊⼈⼯⽿蜗的,应在⼿术前按照本通知重新申请。如未重新申请,按申请时的⼈⼯⽿蜗植⼊⼿术相关政策执⾏。

(四)在本通知实施前已于本市享受⼈⼯⽿蜗植⼊⼿术补贴政策的,不得依据本通知申请⼈⼯⽿蜗植⼊⼿术补贴。

(五)本通知⾃2023年1⽉1⽇起实施,有效期⾄2027年12⽉31⽇。

(六)⾃本通知实施之⽇起,《关于启动本市重度听障⼉童“复聪⾏动”的通知》(沪残联康〔2005〕20号)、《关于对本市在校听障学⽣实施⼈⼯⽿蜗补贴的通知》(沪残联康〔2007〕23号)、《市残联关于对本市就业年龄段重度或极重度听⼒障碍者植⼊⼈⼯⽿蜗实施补贴的通知》(沪残联康〔2008〕7号)、《关于扩⼤本市听⼒障碍⼉童⼈⼯⽿蜗植⼊和助听器配发补贴范围并提⾼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1〕17号)、《关于新增听⼒障碍⼉童⼈⼯⽿蜗植⼊产品的通知》(沪残康办〔2012〕18号)、《关于新增⼈⼯⽿蜗植⼊⼿术约定医疗机构的通知》(沪残康办〔2013〕18号)、《关于扩⼤7岁以上重度听⼒障碍者⼈⼯⽿蜗植⼊补贴范围的通知》(沪残联康〔2014〕38号)、《关于调整听⼒障碍⼉童⼈⼯⽿蜗植⼊产品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沪残康办〔2015〕7号)、《关于新增⼈⼯⽿蜗植⼊⼿术约定医疗机构的通知》(沪残康办〔2016〕13号)等本市残疾⼈⼈⼯⽿蜗相关政策同时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残疾⼈联合会

上海市卫⽣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2⽇


附件1《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申请审批表》.pdf

附件2《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医学评估表》.pdf

附件3《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情况表》.pdf

附件4《上海市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更新申请表》.pdf